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二一號
聲請人永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九二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世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慶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在新台幣五百二十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及假扣押費用新台幣三萬六千四百四十六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惟迄今未見第一伸銅公司有向鈞院起訴之情形,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等,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受理在案,且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怡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