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洪瑛廷 被告 林明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就附帶民事訴訟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認罪證不足,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