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52號原告 陳文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及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本,請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09年交字第52號)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