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 蔡韋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及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次按起訴狀除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記載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似擬就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是事件裁字第V00000000號裁決書為訴訟,惟未將裁決書正本附於起訴狀內,是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內,將裁決書正本補正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苹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