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庚○○
甲○○被告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
辛○○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呂金贊」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金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