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張良正 訴訟代理人 梁雅琁 被告 張老春
張福三 張太平 張木義 張朝義 張來智 張順泰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欽
張春來 張林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