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張良正 訴訟代理人 梁雅琁 被告 張老春
張福三 張太平 張木義 張朝義 張來智 張順泰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欽
張春來 張林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