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明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3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3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淑惠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