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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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棕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棕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棕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因各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並檢附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陳述意見,然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回覆本院,有本院111年7月12日東院 漢刑廉 111聲277字第1110010643號函暨送達回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綜合審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係不同之犯罪型態、各罪侵害法益之種類不同及受刑人之人格特質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撤緩偵字第41號110年度偵字第9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東交簡字第223號110年度東簡字第100號日期110年11月3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東交簡字第223號110年度東簡字第100號日期110年12月2日111年5月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53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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