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涂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敏鈺 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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