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 竹東 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連工業社即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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