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 竹東 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連工業社即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