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石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被告 張哲勝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易字第1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