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翊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翊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景福堂 (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