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謝長宜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吳鎮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尚有聲請鑑定勞動力減損等證據調查,是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范馨元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