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蔡東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東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一)104年度審簡字第1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104年度簡字第4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4年度簡上字第8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104年度原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8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四)105年度簡字第44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上開合併定刑部分接續執行。
受刑人自104年10月30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67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