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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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江新財 代理人 駱振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佩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114│││1│││││││├─┼───────────────┼──────────────┼────┼───┼────┼───┤│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1│││2│││││││├─┼───────────────┼──────────────┼────┼───┼────┼───┤│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49│││3│││││││├─┼───────────────┼──────────────┼────┼───┼────┼───┤│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49│││4│││││││├─┼───────────────┼──────────────┼────┼───┼────┼───┤│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85│││5│││││││├─┼───────────────┼──────────────┼────┼───┼────┼───┤│00│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