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0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沈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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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沈雅妍於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沈雅妍自一○一年三月至一○一年六月共消費簽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壹拾貳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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