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9月底尚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9,197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9,979元、已到期之利息8,018元及違約金1,200元),及其中79,979元自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以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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