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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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告 邱珈琳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被告 官昱先 (原名官振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遷移戶籍地址,致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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