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書賢 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件:
一、全體債權人清冊。
二、債務人清冊。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如曾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是否毀諾?並提出協商成立及還款證明文件(如協議書及協商還款明細等)。
六、吉祥添財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幸運彩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稅籍資料及102年至104年之營業稅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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