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債權人 張鍊津 上列債權人張鍊津因與債務人 黄顏梅玉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鍊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DCA0000000、DCA0000000)背面影本各一件(請務必註明該支票背面係屬何張票),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票(票號:DCA0000000、DC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債權人聲請向債務人黄顏梅玉、 黄珮瑜 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請提出如借據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