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顯係屬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爰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