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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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原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一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1│特休未休工資│15011元│├──┼───────┼─────────────┤│2│加班費│32408元│├──┼───────┼─────────────┤│3│資遣費│16563元│├──┼───────┼─────────────┤│4│預告工資│17600元│├──┼───────┼─────────────┤│5│提撥6%退休金│24840元│├──┼───────┼─────────────┤││總計│1064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