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過失傷害罪」;教示欄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教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生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李政達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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