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偵查中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同法第252條第5款亦有明定。
故若檢察官偵查時,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訴追條件已經欠缺,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淑芬 告訴被告甲○○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71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95年9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案件收文戳記在卷足憑,惟告訴人已於95年8月2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