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BrentT.Brown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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