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295號原告 鄭芮蓁 被告 宋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