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來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賜黃順玉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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