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