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天翼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為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列冊陳報被查封物品之價值(裨益本院查核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