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余孫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7月13日(本院收文日:民國110年7月15日)北市警
同分刑字第11030291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孫生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余孫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㈣行為: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於社群網站instagram
(下稱instagram),在其粉絲人數多達39萬4,000人之帳
號「soon6669」現時動態上「第三級防疫警戒、地點臺北市
、新北市、時間5/15~5/28」圖片下方撰寫「真的封城了」
等文字,以此方式散布不實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㈢被移送人所傳送上開文字。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
之非行。查近來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宣布自
110年5月15日起就臺北市、新北市提升提升疫情警戒至第
三級(嗣又第三級防疫警戒範圍擴大至全國,迄110年7月
27日始降級為第二級警戒),又所謂封城,乃民眾出入住
家前往上班、就學、購物、運動等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而言
,而迄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曾有宣布封城之情形,
上情均為眾所皆知之事實,是被移送人張貼「第三級防疫警
戒、地點臺北市、新北市、時間5/15~5/28」之圖片,固與
事實相符,然下方所撰「真的封城了」之文字,顯非事實,
衡以民眾出入上班、就學、購物、運動一旦遭受限制,勢必
將使民眾產生不安情緒,進而大量搶購物資、舉家搬遷、大
幅改變企業經營方向等,均將導致社會動盪、人心浮動,參
以新冠狀病毒如今已橫掃全球,正值社會大眾對於新冠狀病
毒之傳染充滿驚懼之際,被移送人此番文字,如有民眾誤信
謠言,將使民眾不信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發布之訊息,甚至不配合防疫措施,更將影響疫情控
制,顯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被移送人雖辯稱:因為第一次進
到第三級警戒,我看到新聞時覺得疫情蠻嚴重的,而且很多
新聞媒體標題都寫「恐封城」、「不排除封城」,當時我也
不知道第三級、第四級、封城是什麼意思,就直接分享動態
,我只是想要提醒我的粉絲做好防疫措施,保護自己也保護
別人,完全沒有想要散布謠言的意思,我發文沒多久,公司
窗口看到表示可能會引起爭議,我就自己刪除了云云,然查
被移送人之instagram帳號粉絲人數多達39萬4,000元,且
被移送人於該帳戶內係以「公眾人物」自居,有被移送人使
用之soon6669帳戶列印畫面在卷可查,自應對所為發言更
謹慎,被移送人於行為時已年滿28歲,復具高中學歷,對上
情衡無不知之理,且自承媒體僅稱「恐封城」、「不排除封
城」等預測文字,竟逕改以「真的封城了」之認定、確認之
文字並發布,難認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
公眾之目的,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本件被移送
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足以使
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核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
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
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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