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聲請人 陳擇安 上聲請人 陳澤安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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