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50號聲請人 陳沐生 即財團法人新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團法人新道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影本。
二、財團法人新道文教基金會事務所地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