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91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76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六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二五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思宏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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