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何政 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何政添 於民國96年04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977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14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1291元何政添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