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漢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漢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