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5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