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告 郭武元 被告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萬1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