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黃○○訴訟代理人黃○○
劉嘉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讀義 律師被告王○
王○○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4行關於「OOO年OO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OOO年O月30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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