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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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 王子樺 相對人 劉瑜崎 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 潘琬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1,600,000元②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14年5月2日②114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與債務人潘琬樺於①108年5月7日②108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3月8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件影本各2件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1臺南市北區仁愛段101857.00全部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一層二層面積單位合計權利範圍001476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臺南市○區○○段0000號加強磚造45.6040.60平方公尺86.2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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