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票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債權人 鍾雲華 債務人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其他團員共30人,原欲參加債務人舉辦之旅行團,共已預付機票訂票費用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含商務艙28人每人訂票費用40,000元、經濟艙2人每人訂票費用20,000元),嗣該團因疫情影響無法出團,然債務人就前述訂票費用僅有部分退還,尚餘430,000元拒不退還(含商務艙28人每人尚有15,000元未退還、經濟艙2人每人尚有5,000元未退還),經臺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未能成立,為此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前述未退還票款等語。而依前述原因事實所載,機票訂票費用為全體團員依其所訂艙別不同各自預付,故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剩餘訂票費用者為各個團員,除非其餘團員已將其退款返還請求權讓與債權人,否則應由全體團員各自以本人名義依其未受退還款項分別向債務人請求。本件債權人雖已提出其餘29名團員出具之委託書,載明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債務人返還訂票費用事宜,並授權債權人代理具領。惟上開委託書僅授予債權人代理辦理返還訂票費用事務之權限,並非將其債務人之退款請求權讓與債權人,故本件如欲請求債務人給付其餘29名團員之退款,依前開說明,此聲請仍應由全體團員各自以其本人名義提出,並出具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委任狀始可,而非由債權人逕自以其一人之名義提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聲請,除請求返還債權人本人之商務艙機票訂票費用15,000元外,其餘請求並非適法,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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