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孫德林為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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