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瑞彬 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保單,其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2,803元,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則無解約金,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經債務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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