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詹勳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國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