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啟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啟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啟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四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一二六七五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難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為證,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