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易言之,如非公法上爭議而為私人間因私權或刑事關係發生爭執,人民應循民事或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屬行政爭訟範圍。又原告之訴,其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其於96年5月及6月在監獄服刑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南分局竟要求其繳納健保費,經其提出異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南分局所屬乙○○即被告拒絕收受其所提之異議書,涉犯刑法瀆職及凌虐人犯罪嫌,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云云。經查,原告所指被告所犯瀆職及凌虐人犯罪嫌,係屬刑事訴訟範疇,非行政法院所得審究,原告逕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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