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天怡 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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