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
5月26日北縣警中偵秩字第0970029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25日零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段151之1號2樓203室。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林佳倉 於警訊中陳述。
(二)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