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5297號、第5298號),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97年度偵字第52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97年度偵字第5297號、第5298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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