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留盛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留盛利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新臺幣叁仟元中之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留盛利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其自夾報資料中得知不詳所在之「東京傳播公司」應召站負責人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係從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之人,竟為貪圖不法利得,而應允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負責駕車載送成年女子至指定交易地點從事性交之交易,以獲取報酬。旋 劉榮豐 即與該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反覆、延續性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中旬某日起,以由該綽號「大姊」之成年女子先與不特定男子談妥性交易價格,並約定交易地點後,再以未顯示來電號碼之電話撥打留盛利所持用之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指示留盛利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何0英、薛0鳳與喬0平等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至原臺中縣市(現已因升格改制為臺中市,以下逕稱臺中市)內指定之賓館、飯店與汽車旅館內,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之方式,共同媒介何0英、薛0鳳等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即以男客之陰莖性器官插入應召成年女子之陰道性器官內來回抽動,使男客達於射精狀態為止)之性交易多次,每次性交易代價為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不等之價格,係由應召之何0英等成年女子向男客收取後,全數交予留盛利,再由留盛利於每日結算,將所得款項中依照何0英等成年女子與應召站分帳之約定,以每次性交易應召女子得分得一千零五十之代價計算朋分予何0英等成年女子,再扣除自己每日所應得載送為性交易之薪資二千元後,餘款全數交付予該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留盛利即以此方式而共同與該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以營利。嗣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十六時二十五分及四十五分許,為警先後在臺中市○區○○○○街○○○號「蜜雪兒汽車旅館」六0一號與五0六號房前,分別查獲甫與男客 胡峰瑜葉俊二 從事性交易完畢之何0英與薛0鳳,並扣得分屬何0英及薛0鳳所有未使用之保險套二個與十四個,再循線於前揭汽車旅館外之臺中市○區○○街與梅川西路交叉路口附近緝獲留盛利,且自留盛利身上起獲應召女子何0英及薛0鳳於當日稍早與不知名之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代價合計三千元(依照何0英、薛0鳳與上述應召站分帳之約定,三千元中,何0英及薛0鳳各得朋分一千零五十元,餘九百元則歸為留盛利與應召站之利得),始進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留盛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實際為性交易之成年女子何0英、薛0鳳與男客胡峰瑜、葉俊二均於警詢時供證之情節皆大致相符,並有員警於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附卷,暨自被告身上所扣得應召女子何0英及薛0鳳與不知名之男客從事性交易之代價合計三千元現款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於受訊時,復對如何透過夾報資訊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應徵本件載送為性交易之工作,暨如何接送成年女子何0英、薛0鳳等人至臺中市不特定地點賓館、飯店、汽車旅館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過程均能清楚描述,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留盛利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間就本件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渠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基於從事特定事業從中以牟利之目的,而與前開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共同為多次媒介性交易之犯罪行為,縱其等客觀之媒介行為不只一個;惟該等犯行既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營業犯罪性質,應屬「集合犯」而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上評價,非以其等媒介之次數決定犯罪個數而予以分論併罰,應併敘明之。
四、爰審酌被告留盛利之素行,其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從事媒介性交之行為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並將人之身體物化,嚴重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助長賣淫之歪風;惟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並無施用暴力脅迫成年女子必得為性交易之情形,且被告僅載送應召成年女子為性交易,並非應召站之主要經營者,經由被告載送而媒介之人數不多、期間歷時不長,犯罪所得尚非至鉅,另其已逾不惑之年,中年求職謀生不易,以前述之犯罪手法牟利當為其於沈重經濟壓力所為不得已之選擇,被告犯後復始終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員警自被告留盛利身上所查扣之三千元,係應召女子何0英及薛0鳳於查獲當日稍早與不知名之男客從事性交易所收取之代價,依照應召女子與應召站分帳之約定,其中何0英及薛0鳳各得朋分一千零五十元,餘九百元則歸應召站所有,此九百元自係被告與前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為本件媒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所得之物,本院認此部分查扣之現金不宜發還予被告繼續持有,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而前述扣案三千元中之二千一百元,既為應召女子何0英、薛0鳳進行前開性交易所得之代價,已若前述,難謂係屬被告或該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所有之物,而係應召女子何0英、薛0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財物,應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適法之處理,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員警於應召女子何0英、薛0鳳身上所另扣得之保險套二個及十四個,因該等物品之所有權人何0英、薛0鳳皆未與本件之被告及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等人成立共同正犯,核即與刑法法定之沒收要件尚有未合,爰不併同諭知沒收。至內含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雖係被告所持用,供與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聯繫為本件媒介性交易所用之物,然該支行動電話並未據扣案,亦非屬違禁物,為免滋生日後執行之疑難,亦不併為沒收之宣告。
六、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