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七行中關於「97年度存字第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存字第2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